公司置業

外國/台灣法人

1.確定對外國法人的法律適用:

對本國法人,適用本國法律,這是毫禾疑問的,但是對外甲組織,包括外國投資者或商業組織是否適用本國法,則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方面適用,有的方面可能不適用,對有的國家的外國組織適用,而對另一個國家則可能不適用。這主要取決於該國法律的規定和該國所參加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等的規定,這也正是涉外民事法律規範和國際私法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而首先要解決的則是何為本國法人,何為外國法人。對外國自然人的法律適用規則並不能直接適用於外國法人,因為外國人投資開辦的企業或有外國人參加的企業不一定是外國法人,而本國人開辦的企業也不一定是本國法人。

2.確定外國法人的認許和登記:

外國法人雖然是依據其本國法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但在其他國家並不必然具有同樣的效力,如要在他國取得合法地位,享有法律人格,必須由該國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認許。當然如果某一外國組織在其本國就不是法人,也就不會得到他國的認許。各國認許外國法人的立法情況不盡相同,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作法:
① 特別認許制:即外國法人的活動必須經他國政府特別許可。蘇聯、東歐國家採取這種作法
② 一般認許制:即外國法人根據他國國內法一般規定,辦理必要的登記和註冊手續,就可在他國從事活動。英、美、比利時等國採取這種作法
③ 分別認許制:即根據外國法人的性質,分別採取不同的認許辦法,對商業性法人採取一般許可制,對非商業性法人,採取特別認許制。法國採此種作法
④ 相互認許制:通過國家間的條約相互承認對方的法人在本國活動。這種作法在經濟關係比較密切的國家之間採用較多

3.確定外國法人的權利能力或業務範圍。

經認許的外國法人一般享有本國法人基本相同的權利能力,但某些特殊權利能力,可依據法律或國際公約、條約予以限制。如軍事工業、航空工業、通訊交通、酒類生產等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特殊行業,一般禁止或限制外國法人經營。同時外國法人的活動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法令,尊重該國的風俗習慣。當然,對不同國家間的外國法人,其權利能力的規定也可能不同,由於國際關係和歷史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國際間存在著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優惠待遇、不歧視待遇等幾種制度。

外國公司在台公司設立分公司之登記程序及應行提供資料

第一階段:預查公司名稱

一、 外國公司之名稱請譯成中文且標明國籍
二、 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不得超過本公司之業務經營範圍
三、 預查表之申請人應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或董事或分公司經理

第二階段:分公司之認許及新設登記

一、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 公司章程
三、 董事及其他負責人名冊
四、 股東會或董事會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
六、 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僑外人士:

   1. 居留證或護照影本(請簽名)
   2.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需認證)

七、公司所在地地址
   1. 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
   2. 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
   3. 租約(若有,若向二房東承租者請附加二房東向屋主承租之租約)
   4.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第三階段:匯入營運資金(待通知再行處理即可)

一、 在中華名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正本
二、 買匯水單正本
三、 存摺影本
四、 結匯申報書正本

第四階段:分公司之營業登記

第五階段:國貿局進出口廠商設立登記

房地合一所得稅 - 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