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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港澳人士,我有親屬在臺灣,我可以依親來臺嗎?
港澳人士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除本人可申請來臺居留,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依親方式來臺居留。
HF151-155 直系血親、配偶等親屬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56-157 於英、葡結束於港澳治理前, 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 經主管機關審查具特殊貢獻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58-159 於特殊領域之 應用工程技術方面 有成就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60-161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 並取得港澳政府之執業證書 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 金融、保險、證券、期貨、 運輸、郵政、電信、氣象 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62-163 在臺灣投資新臺幣600萬元以上,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或在臺灣以創新創業事由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66-167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 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69-170 經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 且其畢業回港澳服務滿二年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71-172 經主管機關許可 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或第十一款工作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73-174 其他經政府機關 或公私立大專校院聘任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75-176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 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 經指定機構出具證明, 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77-178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 受有緊急危害之港澳居民,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79-180 在臺灣合法停留5年以上, 且每年居住超過270日, 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 具有特殊貢獻,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87-188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 經主管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HF190-191 港澳居民之配偶為 核准居留之臺灣無戶籍國民、 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如該配偶係經許可在台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或經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HF192-19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 港澳政府在臺灣機構派駐人員 (以及經主管機關列冊之眷屬)
HF196-197 以創新創業事由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