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資格

大陸投資人

大陸人士來台投資相關規定

大陸人士來臺投資之主要依據法規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依據現行法令,投資人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陸資可投資業別

僅許可大陸投資人人參與投資正面表列所列之事業項目。

僑外投資人

僑外人士來台投資

華僑及外籍人士來臺投資之主要依據法規為「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依據現行法令,投資之定義如下:
• (一) 持有臺灣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 (二) 在臺灣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
•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僑外資(含港澳)可投資業別

僅禁止或限制外人參與投資負面表列所列之事業項目,
除此之外,僑外投資人享有與臺灣籍投資人相同之待遇。

我是「港澳人士」嗎?

臺灣移民法規認定的「港澳人士」為:

「香港居民」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件者;

「澳門居民」

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如果港澳籍居民同時擁有其他國籍, 則應適用外籍人士移民法規,不適用港澳人士移民法規。